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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2010-02-02 11:38:42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46  文字大小:【】【】【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097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和对象

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812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人员不在调整范围内)。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812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812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40%乘以待遇率。

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