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区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我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包括我区托管的巢湖、田埠两个行政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及管委会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一) 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三) 督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和事故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五) 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和监管装备,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市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六) 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内属于高危行业的企业进行严格检查。
(七) 建立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救援程序;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主任是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管委会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章 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综合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管委会研究、解决全区重大、突出以及倾向性安全生产问题。
第九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局)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布置、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工作,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二) 督促检查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决定和安全生产的部署情况。
(三)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促、协调、统计和报告工作。
(四) 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五) 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 分析和预测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四章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发现后,依法应予以处理。
(二) 定期向区安委会和分管领导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告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区安委会。
(三) 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按照规定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控制指标。
(五)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 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月”活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危险源和较大、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对较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对较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七) 组织和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一般、较大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管委会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八)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和报表。
(九) 依法对在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工作的初始审核;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立初始审核以及登记、申报和监控管理工作。
(二) 负责区内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砖瓦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铁路无人监护道口的安全管理,整改铁路道口安全隐患,取缔非法道口。
(三) 依法组织开展对区内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负责全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五) 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初审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 负责全区较大危险源监控,监督较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七) 按规定参加事故救援工作;按规定参加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八) 按规定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九) 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工作。
(十) 按规定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供养人员的抚恤工作。
(十一) 协助经贸发展局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开发区经贸发展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二) 依法组织开展对区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五) 负责协助人事劳动局做好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区内城市燃气、液化气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供气、供水、公交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 负责城市燃气、液化气、供水、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区内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公园、游乐园以及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 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及维护管理工作。
(五) 负责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六) 负责公路(包括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修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桥梁的整治和改造。
(七) 负责园林单位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以及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林业防火工作。
(八) 负责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及区内危房隐患排查和危房鉴定工作。
(九) 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较大、重大事故发生。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二) 负责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装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 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审查备案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四) 负责城市给、排水,路灯以及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 组织做好建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六) 参加建筑等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 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八)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开发区社区管理局负责区内乡镇企业(含乡镇企业性质的非煤矿山企业,下同)、农业机械以及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入户、办证和检审工作。
(三) 负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四) 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的调度管理,开闸泻洪时,要保证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 负责轮船渡口安全监管工作。
(六) 参加乡镇企业、农业机械以及水利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区内教育单位和在校(含幼儿园)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 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注意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 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 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 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备和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中小学危房整治工作。
(六)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八) 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九) 负责全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 参与职业中毒、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危害、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防控工作。
(十一)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 负责预防食物中毒以及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 负责组织实施重特大事故的卫生救援工作。
(十四) 负责区内网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 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十六) 依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和药品、药械流通、使用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十七) 负责环卫单位、垃圾运输车辆、城市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 负责区内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九)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含消防大队,具体分工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负责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 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审核或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许可证。
(三) 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四)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 负责重特大事故现场的保护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秩序。
(六) 负责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七) 负责我区会展、集会等公共活动的审核、预案报批工作。
(八) 依法履行消防救援灭火工作。
(九) 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非法烟花爆竹的销毁工作。
(十) 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火晚会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
(十一) 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二)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并依法查处取缔;对被吊销前置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相关审批许可部门的建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区质监分局负责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无证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实施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及检验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 负责全区特种设备登记、备案和使用许可证申报、颁发工作。
(三)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并对其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四) 依法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 负责全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区内危险化学品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负责调查重大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三) 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四) 负责区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交警六大队按照市交警支队规定,依法履行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 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
(二)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三) 负责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 负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 依法对客货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换乘中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工委办公室负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加强安全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区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的调度、安全生产预案启动及实施过程中支持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治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对涉及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或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 在辖区范围内积极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开发区各项政策规定。
(二) 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台帐,并提出形势分析意见或建议,报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 负责辖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工作。
(四) 负责辖区内各类商贸、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 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液化气分销点的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 负责辖区居民住区广场、文娱体育设施等公共聚集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 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九)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巡查(具体开展辖区内渡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 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区属其他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本规定也未规定的,由区安委会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