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和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09〕2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扶持对象
(一)持有本市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合肥市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券》(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培训券》)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
二、分类实施技能培训
(一)登记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
(二)农村劳动者根据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分类实施技能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专业技能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由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实施。
(三)企业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不受其户籍区域限制。
(四)上述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培训实行定点制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的培训机构来实施。定点的培训机构认定条件、程序按照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09〕2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2、具有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条件,包括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实习训练基地和师资等。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位。
3、建立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学员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
4、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①培训机构法人证照、培训资质原件和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认定表》5份。
2、初审推荐。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办学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审查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3、核查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经区推荐的申请单位进行核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组织专家评议的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4、社会公布。被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专业、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企业培训机构的认定
企业培训机构的认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四)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认定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认定条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定点培训动态管理制度
对已被认定为我市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或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不再重新认定,统称为定点培训机构,可对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对近两年内没有开展培训或培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定点资质。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原则上每年认定或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定点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和等级范围,实施技能培训。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技能培训的申报、教学和考核工作
(一)培训实行申报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培训开始前先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开班情况,查验培训人员证照资料,确认其身份,核对相关培训信息。审核同意的,在培训开班申报表上注明审核意见,然后区劳动保障负责人或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申报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申报培训开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一式四份(附件2);
2、《技能培训课程表》一式三份(附件3);
3、《技能培训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附件4);
4、《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5);
5、各培训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一式三份;
(二)按照要求实施教学
1、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规定各工种的技能培训总课时要求开展技能培训,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
2、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招用农村劳动者,须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培训项目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须附委托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培训人数、工种、内容和时间等。
3、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应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4、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按国家颁布教学计划和大纲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培训。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2010年确定15个专业。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
1、组织结业考试。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需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定点培训机构学员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组织鉴定。结业考试和鉴定可合并进行。结业考试须提前一周时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报送市统一印制《技能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存根(附件6)和试卷样本。发给学员的准考证上需加盖公章。结业考试要对学员实行签到。签到使用统一样式的《技能培训考试签到表》(附件7)。结业考试实行督考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派人督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工院校的学生毕业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2、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考试结束后,培训机构携带下列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验印手续:
①培训机构填好待验印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②《〈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8);
③《技能培训考试签到表》一份。
3、签注《就失业登记证》。培训机构在办理《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验印核发手续时,将培训学员的《就失业登记证》原件一并带来,办理签注手续。
五、申领培训补贴资金
(一)定点培训机构
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80元。
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和拨付程序为:培训(鉴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资金转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同时在培训(鉴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分别加盖“培训补贴已领”(“鉴定补贴已领”)字戳。原则上,培训(鉴定)补贴要即时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
申报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①《培训与鉴定补贴申报表(个人)》一式三份(附件9);
②培训学员《就失业登记证》签注培训内容页的复印件一份或《农村劳动者培训券》正券原件。
③《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持《农村劳动者培训券》参加培训的无需提供此项)。
申报鉴定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的合财社〔2009〕236号文件规定提供材料。
(二)企业培训机构、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
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按照28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报和拨付培训补贴的程序为:企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至企业或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省属企业按规定和程序在我市申请培训补贴。
申报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①《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企业)》一式三份(附件10);
②培训人员《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③培训学员《农村劳动者培训券》正券原件。
(三)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
毕业时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享受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免学费的学生)。学校申请培训补助需提交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学校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我市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力以赴落实目标任务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工作工作,以培训促就业。各县、区要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将培训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确保全市新一轮就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和完成。
(二)创新思路,进一步做好培训券发放和使用工作
为更加方便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2010年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继续使用培训券,农村劳动者凭培训券参加培训。培训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培训券发放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三种发放形式:一是发放给提出培训申请的农民工;二是发放给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农民工;三是发放给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农民工。2010年计划发放10万份。培训券是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和申领培训补贴资金的凭证。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培训券的发放和使用,发放培训券要核实准确身份,不能错发、多发。建立完善发放台账。培训券实行实名制,在市、县、区范围内一次性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涂改、伪造和挪作他用。
(三)加强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对象满意程度,将培训工作做实,保证培训质量,要严格资金申报和拨付,规范程序,保障资金安全。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名单和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有效激励。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执行二年。本通知内容与已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
2.《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
3.《技能培训课程表》
4.《技能培训教学进度表》
5.《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
6.《技能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
7.《技能培训考试签到表》
8.《〈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
9.《培训与鉴定补贴申报表(个人)》
10.《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