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合肥市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步伐,推进合肥市跨越式发展,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做好莲岗高压线入地项目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批复》(合政秘[2006]32号,以下简称《批复》)等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次拆迁范围及对象:莲岗高压线入地项目规划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第三条 本次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安置的合法产权人。拆迁补偿安置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作为依据,有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第四条 本次拆迁实行先拆违后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统一拆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成立核查小组,先对被拆迁人的原始规划面积进行公示,再对逐栋建筑及拆迁面积、证照予以核查,最后予以组织拆迁。未经核查小组核实的面积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 房屋拆除前,由拆迁工作人员逐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到市、区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范围内经规划的合法建筑,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确认
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有效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者建筑面积不一致时,规划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的为准,规划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以规划面积为准。
房屋(非农房)有效证照不全的,但经原乡镇同意建设的按有效面积给予造价补偿,其它情况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的确认
(一)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非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非住宅字样的;
2.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纪录的;
3.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开发区规划部门认定为准。
(二) 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确认:凡在拆迁范围内合法的临街底层住宅改为营业用房并实际营业的,且在2006年6月1日前已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并连续缴纳税费至今的,确认其底层最大一个自然间为营业用房。
(三) 除上述确认为非住宅外,其余均视为住宅房屋。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 拆迁范围内合法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款的计算公式:(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迁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
2.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住宅为950元/m2,营业用房为2600元/m2,住宅改营业用房为1400元/m2,办公旅馆为1280元/m2,工业厂房为900元/m2,仓储用房为800元/m2。
3.被拆迁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调节系数和附属物拆迁补偿,按 《通知》规定执行。
(二)拆迁范围内合法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标准
1.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实行“拆一安一”,被拆迁人需按合政秘[2006]32号文件规定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2.住宅房屋置换安置时,调换面积控制在“正5
非住宅房屋置换安置时,置换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符的,置换面积超出部分在
3.回迁安置地点实行易地安置。
4. 沿街商住房屋后
第十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 搬迁补助费
住宅、办公用房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5元/m2计算,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8元/m2计算(含货物运输、安装费),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根据其有效建筑面积发放不超过18个月,补助标准为每月6元/ m2,非住宅房屋根据其有效建筑面积发放不超过24个月,营业用房补助标准为每月12元/m2,除营业用房以外的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为每月7元/m2。实行产权调换并得以即拆即安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2.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三) 违法建设、简易房屋无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奖惩
(一)拆迁范围内合法房屋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并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交房验收合格的,营业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另给予2200元/m2的奖励,其他合法房屋(沿街商住房屋后12米范围内经原乡镇同意建设的房屋除外)按有效建筑面积另给予1600元/m2的奖励。
(二)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满时,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未搬迁完毕、交房验收的,不再享受上述本条各项房屋拆迁奖励和补助。
第十二条 按照合经区管【1998】28、【2003】24号文件规定已得到住房回迁安置、但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尚未拆除的被拆迁群众,对其房屋拆迁仅按照《通知》中的造价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住房回迁安置待遇。
第十三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建管、房产等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为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和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配合查违部门先行界定,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被拆范围内合法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又分为营业用房、住宅改营业、办公旅馆、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
第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的产权人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营业执照》等证件,需经现场核对,载明的内容应清楚、一致,同时应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由开发区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 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应本着先拆迁先安置的原则,严格按交房验收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被拆迁人交房验收情况逐日公布,时间精确到分钟(以拆迁安置现场办公室签章为准)。若出现集体同一时间交房验收的情况,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顺序。办理回迁、费用结算等相关手续的时间安排,以拆迁人公告和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凡在拆迁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拆迁交地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实施助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