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人需向小区委提供:⑴《生育证申请表》;⑵夫妻及前一个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⑶结婚证;⑷前一个子女相关证明(生育或收养证件或社会抚养费缴纳完结证明);⑸夫妻合影照片一张;⑹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孕检证明;⑺其他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病残儿鉴定证明等。
2、区计生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3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需向小区委提供: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2.生殖保健服务证;3.子女的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4.夫妻及子女的合影照片一张。5.特殊情况(指户籍已迁入我区但生殖保健服务证不在我区办理的人员)需另外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

1、申请人需提供材料:⑴夫妻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⑵结婚证;⑶夫妻合影照片一张;⑷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孕检证明。
2、市计生委规定时间:人户一致的,当日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人户分离的,在10日内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的,在8日内核发。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1.户口本;2.身份证;3. 三张一寸照片;4.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小区委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