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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开发区征地转户居民住房困难的工作方案

2008-03-30 15:06:05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1  文字大小:【】【】【

为构建和谐社会,切实解决开发区已安置群众住房困难,体现开发区的优越性,根据开发区工委、管委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及对象

开发区祖居居民中住房相对困难的安置户、自拆自建老小区祖居安置户以及未享受任何房屋安置的“二类人员”(含祖居户中的挂靠户)。

二、定价原则

国资委具体制定基准价格,社管局、拆迁办根据楼层、结构等因素,决定浮动价,实行一房一价。具体定价细则:

1、每栋楼的基准价格由国资委根据楼房交接时间(区分出新老楼价格差)、区域位置、综合建设成本等相关因素统一制定;

2、楼层因素考虑的是2层、5层执行基准价格,1层价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加50/M2,顶楼价格(不包含跃层价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建议优惠100/M23层、4                                                                                                                                                                                                                                            价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建议加150/M2

3、结构因素主要是考虑房屋是框架或砖混结构,砖混结构执行基准价格,框架结构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建议加50/M2;顶层为复式结构的,房款为底层建筑面积×房屋价格×1.30,即跃层房款为底层房价的30%

三、房屋认购条件和认购价格

(一)已安置结束的被拆迁祖居居民(恢复楼部分)

按本类情况申请增购房的拆迁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户在开发区“征地转户”时被界定为一类人员;

2、该户仅购买一套安置房,其回迁安置人口数为3人以上(含3人),且该户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积已全部安置完毕;

3、该家庭未享受开发区其它住房优惠待遇,包括社区过渡房、廉租房、老人房、优置房以及住房补助补贴;

4、按该户房屋拆迁时应回迁安置人口计算(不含他户转入回迁人口和照顾回迁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20M2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增购房:

1、将原被安置的住房私自转让给他人的;

2、原购房时有拖欠购房款的(补齐房款后可申请);

3、拥有“两头”户籍的;

4、已享受优置房的已安置被拆迁祖居居民。

符合上述条件的认购价格:

1、按该户房屋拆迁时应回迁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在20M2-25M2之间的(不含25M2),认购价=基准价+200/M2+浮动价;

2、按该户房屋拆迁时应回迁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在25 M2-30M2之间的(不含30M2),认购价=基准价+700/M2+浮动价;

3、按该户房屋拆迁时应回迁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在30M2以上的(含30M2),认购价=基准价+1000/M2+浮动价。

另说明:

1、以原始回迁安置户为单位,每户限认购壹套房屋;

2、光荣证照顾的安置面积在计算该户已享受住房安置面积时从已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二)购买社区安置性门面房的拆迁安置户

按本类情况申请增购房的拆迁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户在开发区“征地转户”时被界定为一类人员;

2、该户购买社区安置性门面房,且将本户拆迁时回迁证上全部人口应享受的安置面积全部冲抵购买一套门面房;

3、该家庭未享受开发区其它住房优惠待遇,包括安置房、社区过渡房、廉价租房、老人房、优置房以及住房补助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增购房:

1、将原被安置的门面房私自转让给他人的;

2、原购房时有拖欠购房款的(补齐房款后可申请);

3、拥有“两头”户籍的;

4、已享受优置房的已安置被拆迁祖居居民;                                                                        5、将《回迁证》上部分人口冲抵门面房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认购价格:认购价=基准价格+600/M2+浮动价。

另说明:

1、以原始回迁安置户为单位,每户限认购壹套房屋;

2、光荣证照顾的安置面积在计算该户已享受住房安置面积时从已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三)申请购房的尚未安置的“二类人员”

按本类情况申请增购房的拆迁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户户籍迁入时间,必须在原所挂靠村民组大规模拆迁日期前;

2、以本户所挂靠的村民组拆迁时间计算,拆迁后分户的一律不另计算;

3、该户未享受开发区安置房(包括恢复楼及自建、统建小区)、过渡房、廉租房、老人房、优置房以及住房补助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

1、拥有“两头”户籍的或现户口已迁出的;

2、自拆自建及统建小区中的挂户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认购价格:

1、户主户籍为1993年前(含1993年)迁入,认购价=基准价+100/M2+浮动价;

2、户主户籍为1994-1998年前(含1998年)迁入,认购价=基准价+400/M2+浮动价;

3、户主户籍为1999年(含1999年)后但拆迁前迁入的及挂靠祖居户中的(仍依据拆迁时户口状况),认购价=基准价+600/M2+浮动价。

另说明:

1、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认购壹套房屋;

2、如挂户人员配偶为开发区一类人员,不得单独认购房屋;

3、“二类人员”家庭若没有房屋被拆迁或没有缴纳“三提五统”的,建议在以上定价基础上再上浮100/ M2                                                  

(四)自拆自建老小区祖居安置户

按本类情况申请增购房的拆迁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为农房拆迁后在自拆自建老小区的原始安置户,且户主在开发区“征地转户”中界定为一类人员;

2、原农房拆迁按开发区拆迁安置文件执行,且按政策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积已全部安置完毕;

3、家庭成员未享受开发区其它住房优惠待遇,包括社区周转房、廉租房、优置房、老人房以及住房方面的补助、补贴;

4、确因家庭成员结婚原因导致家庭结构变化,达不到“一个独立户一套住房”的。独立户指20051231日前已合法领取结婚证、且双方户籍均在开发区内的户或原始安置人口中已达到国家法定晚婚年龄而未结婚的祖居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增购房:

1、将自拆自建住房私自转让给他人的;

2、原购房时有拖欠购房款的(补齐房款后可申请);

3、拥有“两头”户籍的;

4、因家庭成员离婚、再婚等原因,要求进行分户安置的;

5、在“征地转户”中被界定为二类人员的;

6、因户口机械迁入而形成的独立户(大中专学生、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回原籍的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认购价格:认购价=基准价+浮动价。

另说明:自拆自建房屋在100 M2以下(含100 M2)的按1套房屋计算,100-200 M2之间(含200 M2)的按2套房屋计算,200 M2-300 M2之间(含300M2)按3套房屋计算,依此类推,加上在开发区范围内其他恢复楼享受安置的房屋套数,为该家庭已享受安置住房的总套数。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将本户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小区委初审并填写统一的《申请表》;第二步,小区委将初审后的《申请表》报所在社区委,并由社区委汇总后报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查验申请人的住房安置情况;第三步,社区委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安置情况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第四步,社区委将公示无疑义的《申请表》报社区管理局审批;第五步,社区管理局将审批的申请人名单报国资委备案,国资委根据申请人名单提供房源并确定房价后交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认购手续。

五、购买方式及次序

(一)购买房屋位置原则上在本社区委范围内内就近购买。对确因本社区委内房源紧张而选择到其他社区委购买指定小户型房屋的(60 m2以下,不含60m2),在原定房价基础上可优惠50/ m2,购买60m2以上户型的不再优惠。

(二)已确认购买资格的购房户在购房次序上原则上依据先祖居安置户、次门面安置户、后“二类人员”的顺序。

(三)自拆自建老小区增购房申请户,原则上增购房源定在“城中村”恢复楼建设点(小高层)范围内解决。

六、方案的时效性

(一)限时申请

自方案公布之日起,住房相对困难户必须在30日内有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回迁安置资料、户主照片等资料到所属小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购房,并填写《申请表》,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二)限期购买

住房相对困难户获得购房资格、国资委提供房源后,必须在20日内在国资委提供的房源中选择房源并缴清房款,办理购买手续,逾期不买或未缴清房款,均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增购资格。

(三)限房购买

住房相对困难户获得购买资格后,必须从国资委公布的指定的房源中选购房屋并服从工作人员的调剂安排,如购房户因房源位置、建成年代、楼层等原因不愿购买,视为自愿放弃此次增购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定专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单位职责:社区委负责申请人认购资格的审核确认并予以公示;拆迁办负责调查申请人的住房安置情况和房屋认购手续的办理;社管局负责认购资格的审批;国资委负责提供房源和制定房屋的基准价格;建发局、房产中心、海恒集团等单位配合。

(三)各社区委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人,在工作中要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解决好绝大多数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八、按本方案购买的房屋,申请人不得随意更换,产权一律不得转让。

    九、本方案实施后,自200811日起,开发区居民住房困难一律按合肥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给予解决。

    十、本方案由建发局和社管局负责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