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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2008-03-30 14:43:20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3  文字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  发区)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按时用地,创造良好的建设投资环境,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房屋拆迁安置、恢复房建设、劳动力安置。

第三条  开发区的项目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征地拆迁事宜由开发区土地局和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办)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各社区建管中心与村委会联合设立临时征地拆迁部门,或者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承担具体房屋拆迁工作。各级征地拆迁部门必须做到“六个确保,一个做好”,即:确保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按时交地,确保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确保专项经费不挪用、不截留,确保拆迁户尽快进入社区安置,确保劳动力逐步合理安置。并认真细致地做好资料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拆迁费、劳动力安置费及供养人员生活费,社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每亩按30000元的标准由社区办包干使用,设立专用帐户,接受财政、土地和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每亩3000元作为被征地村的集体投入,由社区办统一调配,用于社区建设。

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农作物地、专业菜地按附表一补偿;农民在已征的国有土地上耕种,不予补偿,酌情给予每亩种子、化肥等费用计150元以下的补助。

(二)征用鱼塘、藕塘、菱角塘的补偿,属菜地范围内的,比照菜地补偿;属农作物田地范围内的,比照农作物地标准补偿。

(三)征用农民生活用水塘、主要灌溉及人工开挖的精养鱼塘,土方费按4/立方米(包括运距)计算,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村委会。

(四)果、桑园、药材、苗木、竹林、用材地等的补偿按附表四执行。

(五)开荒三年以上未征用的土地,按耕地补偿;开荒不足三年的土地,按同类三等耕地的50%补偿。

第七条  征地管理费按土地包干费的4%计算,由社区办用于征地拆迁工作的交通、会议、业务、办公、宣传、设备购置等。

第八条  交地前清障费150/亩由社区征地拆迁部门统一用于清除用地红线范围内地面上的青苗、沟埂、拆迁遗弃物等,确保项目顺利用地。

第三章 

第九条  按本拆迁办法标准进行补偿的房屋必须是已办理合法证照或在1998年元月一日前建成的房屋。

第十条 在征用土地范围内,从发出用地通知书之日起,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必须停止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装修,停办房屋交易、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上抢种树木,搭建设施,不得迁入 户口和新办分户,违者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本条为新增)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由社区办统一丈量、统一测算、统一补偿,统一拆除。统拆内容包括所有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原房屋残值旧料归社区办所有。房屋拆迁和附属物补偿标准以及建筑材料回收价格标准见附表二至附表四。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持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的《拆迁工作证》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在拆迁过程中社区办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实施拆迁前应召开拆迁动员会,对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补偿费用、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张榜公布,接受拆迁户的监督。社区办应当按规定查明拆迁户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拆迁户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及材料。

第十四条  搬家费及投亲靠友费:搬家费按每户3人(含3人)以下补200元,多一人补50元;投亲靠友费按按每人80/月标准发放。

1.拆迁后直接进入社区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投亲靠友费;

2.拆迁后如社区暂无安置房需在外周转的,按拆迁通知书下达时间至社区办向其提供安置房的时间,在8个月之内的一次性发放8个月的投亲靠友费;超过8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投亲靠友费。

第十五条  拆迁户在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开始搬迁,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房屋5天)必须搬迁完毕。搬迁完毕是指拆迁户将宅基地内所有物品搬迁出用地红线范围以外,搬迁结束时间以经社区拆迁部门验收合格后交钥匙时间为准,交钥匙后地面所有物品不属拆迁户所有。

第十六条  拆迁证照齐全正在生产的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生产、营业用房,按附表二进行补偿。对企业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生活费发放标准按每人240/月最低工资标准。征地拆迁所涉及到村办企业单位部分办公、仓库用房的按农房拆迁标准执行,职工生活费不予以补偿,只给予适当搬迁费。

对于证照不齐全或已停产的企业只处理搬迁费用。

第十七条  拆除出租()用房,出租()用房由拆迁户自行解除与租赁户的租赁关系。对租()用人不予安置和 补偿。租赁户承租拆迁户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拆迁户负责搬迁,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不以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拆迁户自改(利用宅基地自建)的非住宅房屋,一律视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拆除拆迁户的非住宅用房,对拆迁当时该房屋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的90%进行补偿,非住宅用房指拆迁户所购买的由社区、行政村或其它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经营、生产用房。

第二十条  拆迁养殖户的生产用房按附表二进行补偿,对其所养殖的牲畜按附表三进行补偿。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拆迁复建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社区建设规划要求,由社区办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区建设。其用地以农村宅基地置换。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户在拆迁结束后30日内凭拆迁通知书到社区办换领《回迁证》,以后房屋安置凭《回迁证》办理。拆迁户出售《回迁证》一经发现,则取消其购房资格。《回迁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由社区办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安置人员按照用地通知书下发之日被拆迁户籍内人口数确定。安置对象应为本村常住户口,有承包地,并承担本村各种合理的经济负担及义务。除以上标准外以下情况可享受安置,其它情况不享受安置。

()在征地拆迁前合法婚入的配偶;

  ()原户口在开发区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原户口在开发区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原户口在开发区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祖居本村的常住非农户口,如在单位未享受房改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可给予安置。

(六)在下达用地通知之时已怀孕的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增加一人安置面积。

(七)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人安置面积。

第二十四条  拆迁房的恢复,按常住户口人均20平方米实行统建。拆迁户支付复建安置房价款=安置房价×20m2×安置人口数。每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部分,20 m2以内按成本价进行计算,20 m2以上的部分按微利房价格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  拆迁户经社区办安置入住恢复楼后,由社区办统一发放《入住证》,以后拆迁户凭《入住证》到合经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及其它相关转换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购房的,由其本人申请,经社区办审核后,由社区办协调解决过渡用房,并收取适当管理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征地后的富余劳动力由人事劳动局、农村发展局、社区办统一管理,进行开发性安置。开发区有关部门应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自谋职业,拓宽劳动力安置渠道,创造多种就业机会,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主要安置渠道如下:

一、自谋职业;

二、区内用人单位(包括进区项目单位、区属单位);

三、社区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四、社区经济体;

五、劳务输出。

第二十九条  应安置的劳动力数额,根据征地土劳比来计算。劳动力的年龄范围:一级劳动力(男18--35周岁,女18--30周岁)、二级劳动力(男36--55周岁、女31--50周岁),凡符合上述年龄的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解教人员,征地前合法婚配入户者应予安置。年龄计算,以用地通知书征地时间为准。劳动力数量调查、审核由农村发展局会同人事劳动局、公安局共同负责。

第三十条  56周岁以上,女51周岁以上,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领取供养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自谋职业包括合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

办私营企业、自发性区外务工等多种不占用安置岗位的形式。要求自谋职业的劳动力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社区报批,农村发展局、人事劳动局批准,与社区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社区办一次性发给本人“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后不再安置。

第三十二条  人事劳动局要搞好劳动力市场供求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建立劳动力供求档案,为各用人单位多输送劳动力。对在辖区内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中隐性就业,占用安置岗位的我区劳动力,所属单位应及时到人事劳动局登记备案,一律视作已安置就业。已安置就业的劳动力,如果因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本人自愿辞职的,开发区将不再进行二次安置;如因用人单位原因而被辞退的,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恢复生活费或给予二次安置。如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无故辞退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由劳动部门依照劳动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一切劳务活动,由人事劳动局、农村发展局、社区办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严禁个人和无组织人员到区内各建设工地和项目单位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供材、欺哄诈骗、无理取闹等不法行为。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则扣除当事人的待安置生活费和供养费。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劳动力就业培训费、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谋职业协议书》公证费从总包干费中列支。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的村民户所有田亩全部被征用的可按征地转户规定办理转户手续。转户工作所在行政村负责做好各项材料和报表的调查、统计、填写上报工作,然后经开发区土地局、公安局、人事劳动局按有关政策报批。

第三十六条  征地转户后的村民户的剩余土地为国有土地,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复查、丈量、核实、绘图、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代表管委会实施管理。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户按期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该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15%进行奖励。

二、提前3天以上(包括3天)搬迁完毕的按该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20%进行奖励。

三、各拆迁项目以自然郢为单位,搬迁完毕的前20%的拆迁户

第三十八条  逾期未拆迁完毕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逾期1—3天未搬迁完毕的,按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5%进行处罚;

二、逾期4-6天未搬迁完毕的,按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10%进行处罚;

三、逾期7天不搬迁,按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10%进行处罚后由社区办帮助搬迁,所发生的人工、机械费用由该拆迁户承担。

第三十九条  凡已按规定作了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无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碍、抵制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不顾大局,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按期交地的由公安局会同执法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从事征地拆迁、就业安置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较轻的,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耕地补偿标准表

一、专业菜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一等

二等

三等

年产值

1500

1200

1000

青苗费

900

750

600

表内各等为专业菜地。

各等级菜地应备的条件:

一等:土地平整、肥沃、排灌齐全,有保温设施,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种菜在五年以上(含五年)。

二等:土地平整、肥沃、排灌齐全,有部分保温设施,旱涝保收,种菜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等:土地平整、较肥沃、排灌基本齐全,产量不够稳定,种菜三年以下。

二、粮地补偿标准:单位:元/

 

一等

二等

三等

年产值

1200

1000

800

青苗费

700

600

500

包括粮食、菜经济作物间作地:

各等级粮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等:土地平整、肥沃、排灌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二等:土地平整、肥沃或较肥沃,排灌基本齐全,稳产。

三等:土地较平整、土质一般、排灌条件差、产量不稳定。

附表四:私人树木、花木补偿标准

   树干出土直径 (cm)    树木          花木

1.     幼苗              0.18         0.18

2.     1.0—9.9           2.00         4.50

3.     10.0—19.9         4.5          8.50

4.     20.0—35.0         7.20         15.00

 

苗圃及果园补偿标准:

一、在承包地内种植苗木、花卉(木本),按树种要求相应的株行距,每亩达到一定的棵数视为苗圃:

一年以内:900.00/亩;

二年以内:1200.00/亩;

三年以内:1500.00/亩;

三年以上:2000.00/;

71---930日期间,苗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二、在承包地内种植果树,按树种要求相应的株行距,每亩达到一定棵数的视为果园,补偿标准按2000.00/亩。

 

 

 

 

文件修订工作补充说明

 

开发区管委会原[1998]28#《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执行以来,在这四年中对整个开发区征地拆迁以及两个安置工作起到指导纲领性作用,对开发区的各项工作起到直接推动,加速发展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发现28#文件有些不足之处,根据下一步开发区的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现对原文件进行修改。

以前的28#文件在拆迁上实行自拆统建,本次制定的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主要实行的是统拆统建,但我们所实施的统拆统建不同于城市施行的统拆统建,城市的统拆统建是资产置换,而我们只是在原来自拆的基础上改变了拆迁的方式。现在制定的统拆统建的操作方法是:首先由社区办组织丈量登记,张榜公布拆迁补偿费,下发拆迁通知书后拆迁户进行搬迁,将属于该户的物品(在现在文件规定的统拆范围外)搬出用地范围外,最后由社区办组织有资质的拆迁队伍进行房屋拆除并清理现场。

在统拆统建工作的组织上,首先要求合法规范拆迁。所有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业务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持有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的《拆迁工作证》才能进行拆迁工作。各社区建管中心具体组织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拆迁的丈量登记、审定拆迁补偿价格,发放拆迁通知等工作,必须保证拆迁工作人员的素质,确保拆迁工作的规范公平性,保证拆迁户的整体利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队伍的选择必须严格审核,确保有资质的拆迁队伍进行操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处理。

为了保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根据过去的试验把拆迁补偿标准提高,首先在原28#文件所定的价格的基础上,明确房屋建筑材料的折旧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将各类房屋的材料回收价格上浮平均约15%。本次农房拆迁估价标准根据统拆原则,由原28#文件中的价格加上房屋建材折旧成本制定而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按一间标准房(长3.5m,宽7m,高3m)计算,折算到建筑面积中:

1.红砖折旧成本约为:2437.6/平方米;

                2429.2/平方米;

2.瓦折旧成本约为:7.6/平方米;

3.木料及门窗折旧成本约为:8.2/平方米;

4.楼板折旧成本约为:16/平方米;

具体实际材料回收款占拆迁费的比例关系详见附表二,最后将材料回收比统一上调15%左右。作为管委会实行统折统建相对比以前多投入的部分是:

1.拆迁人工费;

2.拆迁回收旧材料的残值;

    二、房租费用现在的价格是根据区内实际租房费用的基础计算,现在的水平平均比28#文件提高50%;

三、现在的奖励费用,楼房户提高水平在200%左右,砖瓦平房的提高水平在120%左右,土房提高约50%;和朝霞社区现行奖励政策相比,基本持平。

四、目前综合提高水平:楼房提高19.8%左右;砖瓦平房提高12.8%左右;土房提高在26.7%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