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开发区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大力推动劳动力就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截止2004年2月19日,经市政府批准“农转非”的符合“一类人员”条件的人员(即:原在村集体有在册承包土地、承担本村合理义务并履行义务、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第三条 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养补助;
二、教育补助;
三、失业补助;
四、养老保险补助;
五、培训补助。
第四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净资产的一部分共同承担。村集体经济净资产按全区统一的人均标准进行统筹,各村剩余部分由管委会负责为该村失地农民建立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第五条 享受各项补助的失地农民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开发区投资环境,积极促进开发区经济建设,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开发区成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李兵同志任组长,汪晴、邵文革同志任副组长,周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其他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统筹领导和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农村发展局负责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配合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供养补助
第七条 供养补助的实施对象是:
一、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的人员。
二、男年满40周岁未满56周岁、女年满35周岁未满51周岁的人员,在达到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后,统一纳入供养补助的实施对象。
已经办理自谋职业的人员,不作为实施对象。
第八条 供养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今后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领取人员死亡或户口迁出开发区的,自次月起停发供养补助。
第三章 教育补助
第十条 教育补助的实施对象是:年未满18周岁的人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生育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方可给予教育补助)。{合经区管[2004]82号文补充规定:凡未满18周岁的人员,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47号文件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核定可以享受教育补助。}
上述人员在年满18周岁后,一律作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对待,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失业、养老保险、培训以及供养等补助。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人均总计10000元的标准发给教育补助。
领取人在10周岁以下的,分5年发放完毕,每年2000元;在10周岁至17周岁的,分4年发放完毕,每年2500元。
第十二条 领取人员死亡或户口迁出开发区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持死亡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材料,逐级报所在村委会初审、社区建管中心审核、农村发展局审批,可一次性领取剩余的教育保障金。
第四章 失业补助
第十三条 失业补助的实施对象是:男年满18周岁未满56周岁、女年满18周岁未满51周岁、处于失业期间的人员。
已办理自谋职业的人员,不作为实施对象。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失业后的7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至所在社区建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并递交书面申请,经农村发展局审批后,可自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失业补助;失业转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应到所在社区建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在未缴清社会抚养费前,不得领取失业补助。
领取人员死亡或户口迁出开发区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
第十五条 失业补助为每人每月60元。在开发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即取消失业补助。
第十六条 领取失业补助,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并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
二、按照主管部门的安排,参加就业培训;
三、 服从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就业推荐,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就业承诺书》;
四、应按照安排从事社区保洁、物业服务等公益性劳动每周不少于1次;
五、按照开发区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失业补助,均视为已经就业,不再安排培训和推荐就业:
一、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就业培训累计达2次的;
二、无故不服从就业推荐累计达2次的;
三、不与主管部门签订《就业承诺书》的;
四、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累计达2次的;
五、严重违反所在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以致被辞退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就业,冒领失业补助的;
八、有其它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形的。
第五章 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八条 鉴于现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我区养老保险补助的实施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年满18周岁未满4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未满35周岁(自谋职业人员可放宽至男未满56周岁、女未满51周岁);
二、已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或由个人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已办理就业、失业或自谋职业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据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期限,给予每月80元的补助(自谋职业人员为每月40元),但最长累计不超过15年。
养老保险补助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持身份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逐级报所在村委会初审、社区建管中心审核、农村发展局审批后,方可领取养老保险补助。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必须在缴纳社会抚养费完结后,方可给予养老保险补助待遇;对已享受养老保险补助待遇的人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暂停发放养老保险补助,待社会抚养费缴纳完结后,由本人凭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并经逐级审批后方可予以恢复。
第六章 培训补助
第二十二条 培训补助的实施对象是:男年满18周岁未满56周岁、女年满18周岁未满51周岁,并参加开发区组织的培训的人员。
已办理了自谋职业的人员,不作为实施对象。
(合经区管[2004]82号文补充:同意自谋职业人员享受一次就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最多给予2次培训补助。培训补助的标准为:培训费用少于500元的,据实结算;多于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补助,超出部分由受培训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18周岁以上人员中因严重先天性智力障碍、严重先天性身体残疾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民政部门的审核为准)等原因确实无法就业的,在经社会发展局初审、农村发展局严格审批后,可自批准的次月起,可以直接领取每月12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直至去世。
上述人员不再给予失业、养老保险及培训等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龄均界定在2004年2月19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