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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8-03-30 14:32:21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合发[2O02]1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抓紧抓好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今后十年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1、今后十年,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市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3‰以下,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到96%;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基本正常;普遍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坚持综合治理,完善管理体制

    2、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政法、科技、经济、民族、税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统计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承担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中领导干部违法违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人口失控、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任期内逐年考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跟踪追究责任。党员超生的,一律给予党纪处分;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1988121以后超计划生育干部不得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计划生育专干(含行政村、社居委)。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督促各部门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卫生部门要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技术服务,严肃查处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行为。医药、工商、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用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工商、劳动保障、卫生、交通、建设、市容和房管等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工作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服务体系,切实履行职责。各医疗机构登记孕情和节育手术、派出所登记婴儿入户和民政部登记结婚等信息,要定期提供给计生部门。

3、建立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在农村,全面实行“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和“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管理工作机制,使计划生育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紧密结合起来。把计划生育作为农村创建“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在城市,要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工作机制。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措施有力。落实专()职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津贴。企业在改制、重组和破产过程中,计划生育工作要办好交接,不能出现管理脱节和漏管现象。

    4、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教育、户籍、劳动保障、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应统筹考虑,充分听取计划生育部门意见,凡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不得出台。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要认真落实《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兑现落实;农民和城镇的无业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兑现落实,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在城镇,要加快发展养老、基本医疗、生育、独生子女医疗和教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事业。在农村,要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逐步建立计划生育户特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和两女绝育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财税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5、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年度工作内容。要协调各新闻媒体,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广播、电视、报刊要免费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党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文化部门要编排群众喜闻乐见婀文艺节目。要进二步强化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的宣传教育功能,面向广大育龄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6、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机制。各县()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落实专管人员。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依托社区,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7、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杜绝恶性案件发生,严格实行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8、完善服务网络,大力开展优质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县()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乡镇建立计划生育服务所,落实编制,配备合格的技术服务人员,保证落实正常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卫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计生服务机构,应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执业医师、职称评定考试、考核工作。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按照“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要求,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节育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9、坚持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各区、街道统一管理本辖区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所有在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接受所在区、街道有关计划生育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0、实行居民自治,做好社区服务。街道和社居委要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社区居民的生育行为,制定社区《计划生育公约》,扎实做好有关服务工作。逐步引导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11、抓好社区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和工作网络建设。建立社区计生服务室(可与卫生服务室合建),配置必要的计划生育技术检查及宣传教育设备。社居委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社居委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配备社区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同时,建立由居民小组组长、楼()长等构成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四、加强和改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2、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委、市政府每年听取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专题召开一次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次表彰大会,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对各县()进行专题督查和重点检查。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协调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议事制度和调研制度。

    13、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导向作用,改进考核办法,把工作效果指示、质量指标和保障措施指标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考核。对党政领导、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坚持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14、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经常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省规定的分级承担的比例,切实予以保证。要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达10元。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严格执行计划外生育抚育费征收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5、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选好配强计划生育干部。在机构改革中,各级计生机构和干部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的编制和人员要按照省、市的要求落实到位。要十分重视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一把手。在县()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中应配备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县()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专职副会长(可兼任同级计生委副主任)。县()计生委领导班子配备和调整要事先征求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备和提拔、调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要事先征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意见;缺编人员由县()人事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选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补齐。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计划生育干部。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对在计生岗位工作时间较长且成绩突出的干部应予提拔任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以及评选劳动模范。要有一定数量的计划生育干部代表名额。要在人事、卫生部门指导下,解决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问题。要深化计生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计生工作要求的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