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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2008-03-30 14:29:55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

发布日期:2006-3-28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协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34号)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如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200511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二)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2、引导广大干部转变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2、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有关款项。

   3、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11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村干部协助申请人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召开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审议,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填写审议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在村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口和各村民组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照奖励扶助政策,对村(居)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逐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对全乡镇(街道)申请对象的初审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村(居)张榜公示。

    4、县(区)计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逐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将结果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公布。

    5、市计生部门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并批准。

    6、各县(区)将确认并经市计生委批准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国家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专网,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7、县(区)计生部门逐人建立奖励扶助对象档案,向奖励扶助对象颁发全国统一的奖励扶助《光荣证》。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亡故人员和年度新增对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女孩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奖励扶助金以该制度在当地执行的时间为起点发放。

   三、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和发放管理

   (一)国家规定,奖励扶助资金省以上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原则上市级承担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市全额承担),其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增发的奖励扶助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市政府决定,市、县财政承担的20%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市计生委年度部门预算。

   (二)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财政部门根据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数,将奖励扶助金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直接将存折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奖励扶助金每年分两次发放。

   (三)奖励扶助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对中央、省、市各级配套的奖励扶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计划生育部门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资金发放、资金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和计生部门,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四、组织管理与评估监督

   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

   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奖励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委。各区、县应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奖励扶助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一)建立申报与审批制度。

   各区、县要制定并向市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数据、奖励扶助资金测算、配套资金承诺等。

  (二)建立奖励扶助工作责任制度。

   市奖扶领导小组与各县、区就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目标、资格确认等有关事项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

  (三)建立监督评估制度。

   1、市奖扶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包括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在内的各部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情况进行考评。

   2、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反馈。对奖励扶助相关信息数据,市、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专项资金发放落实情况。

   3、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漏报的对象,经群众反映查实后,必须及时纳入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当年的奖励扶助金按规定正常发放,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街道)承担。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奖励扶助制度要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将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资金发放渠道和领取方式,做到群众知晓、让社会了解、让干部明白,为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05年下半年各县区要举行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把第一批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送上门,借机扩大影响,做好奖励扶助制度宣传工作。

   (三)完善政策,搞好结合。

    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推行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关爱女孩工程妇女发展幸福工程百万会员扶贫帮困行动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健全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各地要定期将奖励扶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

        OO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