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05]57号)及周边区域相关拆迁安置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对开发区新增管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及对象
该方案适用范围为开发区2006年8月以后新增委托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即田埠村、巢湖村、先锋村、卫前村、岗墩村、四十井居委会(以下简称新增区域)。
征地拆迁对象为新增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二、土地征用
新增区域内的土地征用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合经区管[2003]24)规定执行。
三、拆迁安置
(一)为加快开发区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新增区域内的拆迁对象实行统一丈量、统一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复建、统一安置的办法。
(二)根据合规[2005]57号文件的规定,被拆迁人符合住宅安置条件的、合法建设的主房和附属房屋建筑面积在人均60M2和20M2以内的给予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为本方案规定的应安置人员。
(三)被拆迁人属不具备住宅安置条件的挂靠户,其房屋拆迁按违法建设处理。
房屋系祖辈遗产的合法建筑,明确为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属不具备住宅安置条件的,其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执行。
(四)凡是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拆迁补偿方式
1、被拆迁人符合住宅安置条件的、合法建设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其标准如下:
(1)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主房人均60 M2和附属房屋20 M2的,可置换获得人均建筑面积45 M2(包括公摊面积)的回迁住宅安置所有权,免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主房和附属房屋建设面积超出人均60 M2和20 M2的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主房人均60 M2和附属房屋20 M2的,主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100元/M2交纳费用(附属房屋建设面积不足部分免交费用),作为产权调换差价,可置换获得人均建筑面积45 M2(包括公摊面积)的回迁住房安置所有权。
(3)住宅产权置换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房款的结算,按以下方法执行:置换面积控制在“正5负3”范围内,超出置换面积在5m2内(含5m2)的,按1000元/ m2补交差价, 5m2以外的,按同地段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少于置换面积在3m2内(含3m2)的,按1000元/ m2退还差价,3m2以外的,按同地段市场价格退还差价。
(4)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内外的装饰及其附属物已纳入房屋的整体进行产权置换,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4)宅基地上的其他附属物按合政[2002]19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5)被拆迁人的房屋出土沿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且门窗齐全,作为本方案规定的主房;房屋出土沿高2.2米以下的作为本方案规定的附属房屋(如厨房、披厦、牛棚、厕所等建筑物)。
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户,可享受按460元/M2增购20 M2的住房建筑面积的优惠待遇。
3、符合政策的怀孕妇女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已怀孕,并在10月内生育的,照顾一人安置。
4、经营性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在相关土地、规划、建设、工商、房产等部门确认后,属合法建设的,按合政[2002]195号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合政秘[2006]32号)规定给予补偿;无合法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建筑物,按违法建设处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非住宅房屋:
(1)持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2)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一年以上连续纳税至拆迁公告发布前一个月的记录。
(3)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四、搬家费、临时过渡房租费
搬家费、临时过渡房租费:按被拆迁人户籍内人口数每人每月100元(含搬家费)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8个月;18个月后仍未安置的,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搬家费、临时过渡房租费直至回迁安置公告发布后立即终止。
五、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拆迁范围内的祖居常住人口(集体土地上需有村民户籍并有承包土地的,含捐资农转非人口);
(二)上述祖居常住户籍农户中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界定为被安置人口。
1、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
2、依法办理户籍婚迁的人员(在其他地方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或房改政策的除外);
3、政策内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4、对祖居农户中的常住直系非农业人口,户口在本乡(镇)经核查又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或房改政策的,可比照农业人口给予住宅安置;
5、政策外生育的人口且入户,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后,享有住宅安置权,按人均30M2进行安置,安置价格为800元/M2,免交产权调换差价。
6、再婚配偶其子女要求安置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可安置:A、法院明确判给其抚养的;B、年龄在16周岁以下(已入户)的未成年子女。
7、应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拆迁公告之日的零时为截止时间。
(三)其它:
1、原为农村村民(不含已被拆迁安置户),因征地转户(含捐资户)而成为城镇居民的,其作为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可仍享受原村民宅基地待遇。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土地政策对待。
2、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在其征地转户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再进行重复安置。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挂户人口、外来户在村(组)新建、购买房屋的不予安置。
六、奖惩措施
(一)从房屋拆迁内容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交房经验收合格的,按每户的户籍人口数400元/人乘以提前搬迁的天数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满后,无正当理由被拆迁人仍未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搬迁完毕、交房验收的,相关部门将依法组织强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拆迁补偿后的房屋残值旧料为开发区所有,由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组织拆除。
(二)纪律要求
从事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区域范围。在新增区域未划归开发区管辖前,已经征地拆迁的被拆迁人按原拆迁安置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九、本实施方案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