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收养社会弃婴的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小区委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收养人双方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4、社区委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附捡拾经过,且要有二人证明);
6、弃婴公告;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二张。